毒品律師:什麼是戒癮治療?

什麼是戒癮治療:針對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的當事人,檢察官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

        一般來講,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如古柯鹼、海洛因、嗎啡等)、第2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大麻、可待因、MDMA等),比較常聽到的是觀察勒戒,也就是到勒戒所去戒毒。
        後來呢,為了更務實、有效的達到戒毒的效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97年4月8日修正、97年4月30日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簡單來說呢,就是針對吸食、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的當事人,檢察官如果選擇作成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就不適用觀察勒戒的規定了

為什麼要選戒癮治療呢?

        多數施用毒品案件的當事人,都會希望檢察官能給予緩起訴的機會,因為如果是觀察勒戒,要關在戒治處所,時間為兩個月以內,除了失去人身自由外,可能會影響到工作及生活,當然也有些當事人已經有家庭了,不希望讓家人發現,希望能透過戒癮治療的方式,取代觀察勒戒

本所律師服務與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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