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師: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麻,寄回台灣,恐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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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暗網,在國外網站購買大麻,再寄回台灣...

        本所律師最近承接的幾個案件,案情大致相符,都是當事人使用比特幣,透過暗網,在國外網站(例如加拿大、英國、荷蘭等地)購買大麻,然後再寄送回台灣,後來經海關察覺有異,因而循線查獲。
        上面的行為,究竟是觸犯何種法律,目前實務上法院判決是如何認定呢?我們說明如下。

你應該先知道,「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級毒品,也是懲治走私條例中的管制物品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可知,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第二級毒品。
        另參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主文規定「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而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列「一、管制進出口物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因此大麻,也是懲治走私條例所規範的管制物品。

透過暗網,在國外網站購買大麻,再寄回台灣,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明定。又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前已說明。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明定。又大麻屬管制物品,前已說明。
        依照目前的多數法院判決,均認為在本案例的情況下,行為人是構成「運輸」、「私運進口」的要件,因此透過暗網,在國外網站購買大麻,再寄回台灣,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的喔。
        又上開案例中,一個運送的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之規定,是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簡單來說,就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類案件,本所律師能提供的服務

1.臨時被警方查獲,本所律師陪同警局製作筆錄(緊急連絡電話:0919-635-333;為什麼需要律師陪同,可參文章:毒品律師,緊急或夜間陪同當事人製作筆錄<警局、地檢署、羈押庭>)
2.判斷是否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3.衡量個案中能否爭取減刑的機會
4.替當事人爭取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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