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補強證據(二):通聯譯文


▲很多當事人會主張通聯譯文又沒有講明是否購買毒品、根本看不出是毒品交易內容,怎麼可以說他販毒呢?這個通聯譯文的證據力,在法院如何評價?

當然,沒有人會笨到在電話中約定販毒的交易細節(包括毒品種類、價格、數量、地點等等的),所以我們常常看到的通聯譯文大概是「A:你在哪?B:我到了。」、「A:跟上次一樣的?B:這次我要兩根?」等等的對話紀錄。(比較傻的會去提到衣服啊、褲子啊、公道伯之類的!)那這樣的通聯譯文,能夠主張沒有證據力、證據力很薄弱嗎?那也不能一概而論。我們來看看下面的判決怎麼說。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刑事判決

買賣毒品係非法交易,毒品買賣間聯絡具隱密性及特殊信賴關係,且因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復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得發通訊監察書之犯罪,偵查機關常以實施通訊監察為偵查手段,為避免不法行為被查緝風險,毒品交易常以買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或晦暗不明之用語,來代替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如種類、數量、金額),甚至雙方事前已有約定或默契,只需約定見面,即可以事前約定或先前交易所示種類、金額,進行毒品交易,此與社會大眾一般認知尚無違誤。從而觀察通訊監察譯文,非僅從字面上之意思,即可遽然評價,而須綜合雙方之約定、默契予以判斷。

簡言之

通聯譯文可以證明到什麼程度,這是要看毒品買家的供述、販毒者在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是如何解釋對話內容,互相對照、印證的,單純認為沒有毒品交易的對話內容,通聯譯文就不能證明販毒等等,法院不一定會認同喔!(當然,這個部份就是要看律師們的功力以及法院的心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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